蚌埠两岁自闭症儿童爬石狮受伤,法院判刑。 《自闭症的原因》
杰仔的随行监护人本应充分预见到幼儿攀爬石狮的危险性,却放任其攀爬而不加以制止,确实疏于履行监护职责。然而,作为一个三岁以下的孩子,杰仔的力量有限,在正常情况下,他没有打破石头的力量。
该机构认为,他们已经尽到谨慎管理石狮的责任,石狮底座脱落是因为杰仔的“人为折断”。杰仔《卫报》明知狮子不能攀爬玩耍,却仍然让幼儿攀爬,不加制止,这是杰仔受伤的直接也是唯一原因。此外,杰仔的自闭症与此次受伤自闭症的原因无关,其监护人索赔的部分损失也与本案无关。其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2020年5月,2岁多的孤独症男孩杰仔在保姆陪伴下,在家附近散步。当他们走到某机构大门时,杰仔看到大门两侧的石狮,忍不住伸手去摸,并想往上攀爬。但这时,石狮基座突然剥落并砸伤了杰仔,造成他左侧胫腓骨骨折自闭症的原因,要进行手术治疗。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杰仔攀爬,但事故主要是由于石狮存在安全隐患。涉案机构作为石狮的创办人,疏于尽到管理义务,应对本次事故承担80%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决该机构赔付41000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涉案石狮由涉案机构摆放在人行道旁的公共场所。无论该机构是否直接控制和管理公共区域,其作为在公共区域设置石狮并享有所有权的主体,对石狮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是理所应当的。石狮长年日晒风吹,存在一些安全隐患。有关机构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消除危险。
杰仔《卫报》认为,该机构作为石狮的管理负责人,应该承担石狮损坏造成儿童受伤的责任。受伤后,杰仔逐渐表现出明显的自闭症症状,自闭症的原因一周后被确诊。为此,杰仔的监护人提起诉讼,要求该机构赔偿手术治疗费、自闭症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6.2万余元。
该机构未能以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定期维护或检修的义务和预防潜在风险的义务,是造成石狮安全隐患和事故的主要原因。综合各因素,法院认定该机构对石狮疏于管理存在过错,应对事故负自闭症的原因主要责任。杰仔的监护人也未尽到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医疗记录,杰仔在2018年被诊断出发育指标延迟、特定运动功能障碍、听力损失和语言迟钝。2020年4月,被诊断为“儿童孤独症,待查”。因此,事故不是杰仔自闭症的原因,其监护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事故加重了自闭症。因此,自闭症的治疗费用不具有正当性,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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