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闭症儿童国家政策:残疾人的教育和康复 《自闭症的原因》
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残疾人教育的规定第十九条对特殊教育作出了包罗万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学校(班)实施特殊教育,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和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这部法律分类规定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特殊教育形式,初级中学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高级中学以上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还要求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应当有适合残疾人学习、康复和生活特点的场所和园地。该法第八章规定了法律责任。有关教育机构拒绝接收残疾学生,或者对残疾学生附加超出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条件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支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点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关于自闭症谱系障碍儿童教育康复的法律方面,由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其效力高于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与残疾(包括自闭症)儿童教育康复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此外还有《婚姻法》《民法总则》等。第三章规定了残疾人教育的相关问题,其中残疾人教育与特殊教育相关。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点和需要,根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或特殊教育。特殊教育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招生人数和学龄可适度灵活。第三十一条规定,特殊教育教师享受特殊岗位津贴。在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受贫困地区津贴。
第四十三条规定,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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