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闭症人士法律手册:自闭症儿童上学权难以保障。 [精神分裂]
“权利的法律化是自闭症儿童真正享有受教育权的前提和基础。但自闭症儿童并没有被明确列为法律意义上的特殊教育对象。”
以及根据特点和需求制定个性化教育计划的能力。
此外,普通学生家长抱怨“自闭症孩子打我孩子”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实际上,自闭症孩子被欺负的比例是同龄人的3倍。自闭症儿童不能有效地表达和捍卫自己,不能以适当的方式捍卫自己的合法利益。有时候,他们承担了不该承担的责任和抱怨。
4月2日,在第12个世界自闭症关注日到来之际,《自闭症人士法律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在上海东方明珠电视塔广场正式发布。本手册针对自闭症患者的一般法律需求,全面梳理相关法律政策,指出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的一些问题。
其次,普通班教学质量缺乏评估标准。教育部发布的《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和条件》不涉及随班就读特殊学生的教学要求和评价指标。此外,在应试体制下,教师很难平衡课堂效率和自闭症学生的听力效果,教师可能很难给予自闭症学生应有的关注和关怀。
在实践层面,对于普通班,《义务教育法》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儿童”,但至于“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程度,解释权完全交给学校。同时,由于《义务教育法》中没有明确的惩罚性条款,学校违反这一规定拒绝招生时,很难按照现有法律追究责任。
融合教育现状面临的问题有哪些?《手册》指出,在实践中,虽然我国提倡融合教育和“随班就读”,但“随班就读”现象却变成了“随班就坐”、“拒不接受却劝退”,教育质量不尽如人意。目前,随班就读是我国特殊教育的主要形式,但正在萎缩。
今年自闭症日的主题是“消除误解,倡导包容”。
该手册由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编写,上海宋庆龄基金会韩公益专项基金资助。
手册显示,现行《义务教育法》中,将残疾人分为“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残疾人教育条例》仅在送审稿中提到“将残疾人教育的概念从传统的视力、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扩展到脑瘫、自闭症、孤独症、多重残疾等残疾类型。”但是,这篇文章并没有列在正式发布的版本中。
当“弱者”遇上“恶”,当来自学生、家长、社会的偏见思想无法引导时,也非常不利于自闭症学生在集体中的融入和成长。
首先,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教学设计很难达到融合教育的标准。虽然《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坚持分类教学、个别教学,但在应试教育背景下,所有学生都参加标准化的期末科目考试,教师普遍缺乏为自闭症学生制定身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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