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学校】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本市困境儿童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感统失调]

时间:2022-09-14 00:15来源: 作者: 点击:
  

(5)加强金融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困境儿童保护工作。

对于需要临时照顾的儿童,民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亲属抚养、寄养家庭等方式进行安置。

(一)加强基本生活保障。对本市户籍缺乏监护或者监护不当的困境儿童,按照散居孤儿社会保障标准给予基本生活保障;年满18周岁后,仍在全日制普通高中(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全日制大学(专科、本科、高等职业教育)就读的,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保障。

当孩子因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而遇险时,政府相关部门应及时介入,保护孩子的人身安全。

(一)强化责任落实。保障困境儿童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区政府要将困境儿童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依托市、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优化工作流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研究制定任务落实分工方案,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责任落实到人。

(3)改善教育援助和协助。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幼儿园、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早期教育。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依法完成义务教育。对户籍在本市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的困境儿童,按照孤儿教育救助政策给予相应的教育救助。对困境残疾儿童,通过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就读儿童福利机构特殊教育班、送其回家等多种方式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对就读高中(含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困境儿童,根据其家庭困难情况,给予结对帮扶和慈善救助。

(3)建立基础数据库。要全面掌握困境儿童的数量、分布和结构,掌握困境儿童的家庭构成、生活照料、教育就学等基本信息,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库,完善信息报送机制,实现精准化、动态化管理。依托本市未成年人保护信息管理系统,通过数据共享、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救助等方式,对困境儿童实施精准救助和个案干预措施。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各区要继续加强街镇儿童监督员和村儿童主任队伍建设,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困境儿童服务保障能力。民政部门要会同政府相关部门,通过购买服务、对接公益资源等方式,加强对困境儿童发展服务的社会组织和专业社工的培养,引导社会专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服务,提高全市儿童福利保障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对于因家庭贫困、自身残疾等原因陷入困境的孩子。,依托全市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体系,不断完善和充分利用相关政策,落实相关保障工作。

(六)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开展多种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全社会保护儿童权益意识,强化家庭责任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关爱孤儿幼的传统美德,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一)市级儿童福利机构承担长期监护职责。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履行长期监护职责,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指定由人民法院担任监护人、由市级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或由人民法院代表民政部门指定担任监护人的困境儿童。

(4)完善监护职责的监督机制。困境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和指导;儿童处于不安全状态或者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追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者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需要临时看护的未成年子女;对强制隔离戒毒所缺乏监护人的服刑人员、戒毒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临时生活照料提供帮助(包括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者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给予临时照料)。

(3)落实监护支持和干预机制。对有护理意愿但缺乏护理能力的家庭,民政部门可联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专业社工服务机构,为其家庭提供家庭护理指导、教育救助、日常照料、心理咨询、社区矫正、社会融入等个性化支持服务。对于监护不当的家庭,教育部门和妇联组织要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对因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当需要临时监护的儿童,儿童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临时监护职责;在临时监护期间,经家庭监护能力评估,监护人符合再次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可以将孩子送回监护人抚养。儿童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民政部门和有关方面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或者变更监护人、请求给付赡养费,必要时请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固定赡养人或无法定赡养人的子女,可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但选择申请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不再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对有能力赡养法定赡养人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困境儿童,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纳入保障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遇到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困境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应适当提高救助水平。

(七)注重监督检查。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工作督导,将困境儿童保护工作纳入市、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落实情况考核指标体系,与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建立常态化督导考核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完善安全防护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应急处置、评估救助、监护干预等安全防护体系。教育、医疗卫生、民政、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委会、儿童福利机构等强制报告主体的指导和培训,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儿童、教唆、诱骗、组织、胁迫、利用儿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各类违法行为。

(2)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各级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救助、维权等服务。CDPF组织应当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和特殊教育,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

(4)完善残疾儿童和其他身心残疾儿童的保障措施。进一步完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严重残疾的困境儿童和精神疾病儿童康复救助体系,逐步实现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康复训练等免费服务。将社会分散的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范围。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工作,同时不断拓展集照料、治疗、教育、康复为一体的社会服务功能,探索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服务,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咨询和康复训练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重度残疾儿童托养服务机构。上海市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应当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建立自闭症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康复、救助等保障措施,培育发展为自闭症儿童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和从业人员。

(2)加强医疗和康复保障。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医疗保障政策,将户籍不在或监护不当的困境儿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儿童住院互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范围,实施全面保障。符合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条件的困境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康复救助。进一步做好本市其他户籍困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儿童住院互助基金工作。对符合本市医疗救助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贫困儿童给予及时救助。

本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重点是人身安全受到虐待、遗弃、意外伤害、非法侵害等威胁或侵害的困境儿童。(以下简称“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的困境儿童”),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加强其教育、医疗和康复。监护缺位或不当的困境儿童包括:父母有重度残疾、严重疾病、正在服刑、强制隔离戒毒、被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去联系、被取消监护资格、被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者失踪,另一方符合重度残疾、严重疾病、被羁押服刑、强制隔离戒毒、被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去联系、被取消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因被监护人虐待、遗弃、意外伤害、非法侵害等不当监护行为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二)市、区两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承担临时监护职责。加强市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建设,为市辖区内发现的身份不明的困境儿童提供临时监护和照料服务,承担非本市户籍的困境儿童跨省协调和转介工作。加快区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建设,统筹本辖区困境儿童床位建设,满足本辖区户籍或长期居住的困境儿童紧急保护和临时监护需求。市民政部门应当制定困境儿童的床位设置和服务标准。各区困境儿童床位不少于25张,可依托区内现有的综合性社会福利设施,设置在区内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也可分散设置在街道、乡镇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依托地区综合社会福利设施,托幼区应划分为独立的区域,并配备专门人员。

(2)建立家庭监护能力评价机制。对于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当的家庭,民政、公安等部门可以委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家庭监护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可以作为监护人监护能力的认定、监护干预的协助或者恢复监护人监护资格的参考。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19日。

(3)人身安全受到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威胁或侵害的。由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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