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自闭症儿童教育的法律保护(1) {精神分列症}
1965年,美国政府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法》,主要保护在教育中处于劣势的儿童。它促进了特殊教育状况的改善,为特殊教育法案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美国自闭症儿童的教育法律保障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到不断完善的过程。美国国会于1974年通过了《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它是《残疾人教育法》的修正案。该法案提出了几项重要原则,包括最低环境限制原则、提供免费和适当的公共教育和程序性保护措施。这些原则一直沿用到今天,对特殊教育事业仍然有很大的影响。特殊教育中存在的许多问题仍然是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解决的。在法律层面,20世纪60年代以前,美国没有专业的特殊教育法,只有一些相关的特殊教育政策法规,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残疾儿童的数量达到500万,但如此庞大的残疾儿童群体中只有一半能够获得基础教育服务。由于公众的歧视和排斥,大多数孩子无法进入公立学校,相关的社会保障也极其缺乏。面对不公平的待遇,残疾儿童的家庭诉诸法律。这些力量共同使美国政府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不断颁布保护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并进一步加强了对特殊教育的干预。
1970年,美国总统尼克松签署了《残疾人教育法》,使其成为联邦政府的正式法律。这一法案对《中小学教育法》和《中小学教育法修正案》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和整合,使之成为一部专门的特殊教育法案。
1966年《中小学教育法修正案》在《中小学教育法》中增加了关于残疾儿童教育的章节,并规定在联邦教育中设立负责残疾人教育的部门,设立国家残疾儿童咨询委员会,作为联邦教育部长的咨询机构。
从20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初,尽管美国接受特殊教育的身心残疾学生人数逐年增加,但截至1975年,美国中小学的身心残疾儿童中只有50%接受过特殊教育。这一事实亟待改善。因此,1975年1月,由福特总统签署的《残疾儿童教育法案》出台了。该法案主要修订了《残疾人教育法》的第二部分,并重新设定了分配给地方当局和教育机构的资金。
从1965年到1974年的十年间,美国特殊教育法的发展成为一个维度。作为一部完整的特殊教育法,1970年的《残疾人教育法》在美国特殊教育的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特殊教育法的未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特殊儿童权利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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