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0-17岁自闭症儿童每年可获得1-3万元康复补助。 {精神分列症}
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服务指征。
审查: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残疾儿童救助申请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儿童福利机构中纳入贫困抚养人范围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和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由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商同级民政部门安排。
救助:经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市、县(区)残联在尊重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到指定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海南省受助残疾儿童原则上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就近的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没有相应的定点康复机构的,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可以咨询残疾儿童的监护人,统筹安排到本省异地的定点康复机构。
根据评估结果和实际需要,对受助儿童进行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康复训练。康复训练的内容和标准按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的相关要求执行。在指定康复机构进行2年系统康复训练,经评估无康复效果和康复潜力的,终止项目帮扶。
康复救助费用应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中报销,在救助标准范围内按实际费用结算。医保报销的自付部分应纳入康复救助项目资金统筹结算。项目剩余资金可调剂使用于前述救助项目。
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给予优先救助。原则上,患有多种残疾的儿童选择其中一种残疾类别在同一年接受康复援助。
日前,《海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出台,规定符合标准的0-6岁海南孤独症儿童可获得每年不少于3万元/人的康复补助,7-17岁患儿每年的补助标准不少于1万元/人。自闭症儿童开展功能评估、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训练、社会参与能力训练等。每年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0-6岁补贴标准不低于3万元/人/年;7-17岁补助标准不低于10000元/人/年。申请:残疾儿童的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持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居住证(外省人提供)、残疾证或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向居住证发放地市、县(区)残联提出申请。
结算: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市、县(区)残联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市、县(区)残联主办单位与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0-17岁的残疾儿童和自闭症儿童。救助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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