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闭症儿童国家教育政策:残疾人教育条例(1) <精神分裂>
《条例》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将残疾人教育实施情况纳入督导范围,对残疾人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残疾人教育教学质量、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督导。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残疾人教育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实施,合理配置资源,保障残疾人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拒绝招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人入学;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和保障其受教育的权利,积极开展家庭教育,使残疾儿童、少年及时接受康复训练和教育,协助和参与相关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为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提供支持。
该条例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平等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点和需要,全面提高残疾人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残疾人教育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后简称《条例》)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了该《条例》。《条例》第三条规定,发展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主的原则,保障义务教育,重视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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