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性侵和欺凌说不!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来了。 <湖南自闭症>

时间:2022-07-04 00:30来源: 作者: 点击:
  

监护人“放弃”未成年人怎么办?新法规定,确定受托人时“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见”,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每周至少一次与未成年人和受托人进行接触和沟通,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给予其亲情和关爱。

5、未成年人不能“一托了之”

随着人口流动的加快,“留守儿童”群体的规模也越来越大。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顾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顾。无正当理由,不得委托他人代为保管。

1、增设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时强制报告制度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去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的审议,同时启动了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治理更上一层楼。

2、增设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制度

建立全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等犯罪罪犯信息查询系统,向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对于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根据欺凌的性质和程度加强管教。对于严重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不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单位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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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将未成年人越轨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三个等级。

学校应当合理利用互联网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许可,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教室,带入学校的应统一管理。

应当立即制止校园欺凌行为,并通知受欺凌和被欺凌的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及时对相关未成年学生进行心理咨询、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天22时至8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此外,新法还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10项具体职责和11项不能实施的具体行为。如果不能虐待、伤害,就不能利用孩子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允许、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等。(见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

3、首次定义“学生欺凌”,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

学生欺凌是指学生之间,一方以身体、语言、网络等方式故意或恶意压迫、侮辱对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的行为。

6、加强未成年人入住酒店管理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社会保护方面的另一大变化是强化了住宿经营者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宾馆、招待所、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或者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接待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相关信息;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能力。对于遭受性侵害和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保护措施。

4、不得隐瞒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行为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和性骚扰的制度。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性侵、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等犯罪记录;发现有上述行为记录者,不得录用。

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高票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新法将于2021年6月1日生效。

同时,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刑法》修订同步启动,拟调整刑事责任年龄,将收容教育改为专门矫正教育。

根据草案,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负刑事责任。

修订草案对需要干预的行为进行了界定,并根据不同等级行为的性质和危险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干预或者矫正措施。同时完善对未成年犯的教育矫治和后续帮扶措施,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

7、防止网络沉迷,不满16岁不得当“主播”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孩子们在享受互联网的同时,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网络安全风险。网瘾、网络欺凌、网络色情等问题频发。

修订前:1991年颁布《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四大保护”的法律架构,即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在过去的30年里,一些条款已经过修改。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果监护人监护不力,情况严重甚至存在监护侵权;校园安全、学生欺凌事件频发;与未成年人行业密切接触的员工对未成年人的性侵、虐待和暴力行为时有发生;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尤其是网络游戏的问题触目惊心;对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受害者缺乏应有的保护。

修订后:此次修订弥补了制度的诸多不足,条文由72条增加到132条,亮点颇多。将原来的“四大保护”发展为“六大保护”,新增“政府保护”和“网络保护”两章,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部门,对家庭监护的缺位和国家对家庭监护的支持、干预和替代作出了具体规定。新的结构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更加科学和完善。

为未成年人服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或者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检查工作人员是否有上述犯罪记录。通过查询等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辞退。

新法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商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为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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