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融合教育】广东出台促进特殊教育公平融合发展行动计划。 《高功能自闭症》

时间:2022-08-26 23:10来源: 作者: 点击:
  

(十六)加强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管理。随班就读是我省特殊教育发展的主体,是推进融合教育的重要举措。要加强随班就读管理,研究制定《关于加强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指导意见》,构建完善的随班就读工作机制和科学支撑体系,完善考核体系,适当扩大随班就读规模,提高随班就读质量,促进随班就读学生全面发展。(省教育厅、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负责)

(十八)加强特殊教育和科学研究工作。省级、地市级挂牌教研机构配备1名以上专职特殊教育教研人员,县级教研机构配备1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特殊教育教研人员。充分发挥教育研究对教师专业发展的促进作用,鼓励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积极开展特殊教育教学研究,积极探索其发展规律,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鼓励高等院校、教学科研机构以多种形式为特殊教育提供专业服务。(省教育厅、省残联)

(3)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各地要统筹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资源,大力发展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让已完成义务教育且有意愿的残疾学生接受相应的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应当积极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并通过随班就读、举办特殊教育班等方式扩大招收残疾学生的规模。招生考试机构为残疾学生参加中考提供合理便利。继续办好现有的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扩大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根据社会需求和残疾人身心特点合理设置专业。城市特殊教育学校和其他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应当为残疾人举办高中阶段教育。(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

(2)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根据残疾儿童身心发展、家庭意愿和当地特殊教育资源情况,通过就读普通幼儿园、就读特殊教育幼儿园(含学前部)、被儿童福利机构和康复机构接收等方式,提高残疾儿童学前前三年入学率。到2020年,珠三角地区和粤东西北地区残疾儿童入学前三年入学率分别达到85%和75%。优先安排正规幼儿园入学,就近安排适龄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大力实施学前融合教育。鼓励各地整合资源,为残疾儿童提供半天、小时、亲子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早期康复教育服务。为学前教育机构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功能评估、训练、康复辅助器具等基本康复服务。(省教育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省残联)

(二十四)推进教育教学和评价改革。根据学生的残疾状况、潜能发展和补偿程度,制定符合残疾儿童身心特点和需求的个性化教育方案,实施个性化教学。探索信息化背景下特殊教育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构建新的教育教学模式。研究课程中教具、学习工具和康复辅助工具的开发和应用,提高使用率和效率。加强医教结合,积极探索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特殊教育模式。探索适合残疾学生发展的考试评价体系。(省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负责)

(十二)继续将特殊教育纳入省残疾人彩票专项公益金使用范围,对特殊教育学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省政府每年安排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或者培训给予适当补助。(省财政厅、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负责)

(十)落实残疾学生公用经费政策。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公用经费标准,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学前残疾学生补助标准,落实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学杂费和课本费补助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一步提高残疾学生公用经费的分配标准。(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负责)

(十一)加大对残疾学生的资助。在义务教育阶段,在“两免一补”的基础上,根据残疾学生的特殊需求,倾斜资源支持残疾学生,提高补助水平。学前教育、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优先考虑残疾学生,并逐步增加经费投入。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培训、交通费用等补助政策。继续实施南粤助残工程。各级残疾人康复项目的资金支持优先考虑6周岁以下(含6周岁)的残疾儿童。(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负责)

(二十)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训。根据教育部《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开设培训课程。对所有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巡回指导教师和随班就读资源教师进行每五年不少于360学时周期的脱产培训,建立随班就读教师、随班就读学校教师和现场教师的义务特殊教育课程体系。完善分级负责的教师专业发展体系。省市两级承担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巡回指导教师的培训,市县两级承担普通学校正式教师、资源教师和家庭教师的培训。到2022年,所有从事特殊教育的专任教师都要取得教师资格。非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教师,还应当接受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省教育厅、省残联)

(十三)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特殊教育学校,支持有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为残疾人提供特殊教育。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省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负责)

(1)巩固和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按照“全覆盖、零拒绝”的要求,实行“一人一案”,通过就读普通学校、就读儿童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特殊教育班、派教师上门等方式,做好教育安置工作。以融合发展为导向,把普通学校作为发展特殊教育的主阵地,优先安排普通学校,就近安排可以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制定《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少年送货上门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送货上门的服务对象、服务时间、资金和人员保障等要求。加强残疾学生的学籍管理。到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95%以上。(省教育厅、民政厅、省残联,排名第一为牵头单位,下同)

(七)加快二、三级残疾人机构建设。支持地方特殊教育学校和其他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残疾人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教育系,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建设特殊教育班,支持残疾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建设,加快广东省培英职业技术学校异地重建;支持高等院校为残疾学生开设特殊教育学院或相关专业。招收残疾学生的高校应当实施必要的无障碍环境改造,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适当改造校内外实习实训场所。鼓励职业院校与现有独立特殊教育学校共建共享实训实习和创业孵化基地。(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负责)

(15)建立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成立由教育、心理、康复、社会工作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可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校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估,提出入学和转学的建议;为残疾人义务教育建言献策。(省教育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省残联)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粤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办好特殊教育,促进特殊教育公平融合发展,让每一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优质的教育,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 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第二期特殊教育推进计划(2017-2017年)》

(八)加快学前特殊教育机构建设。特殊教育学校、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和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一般增设学前班或附属幼儿园。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残疾儿童特殊幼儿园。招收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条件配备必要的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负责)

(十九)完善特殊教育教师培训体系。科学规划高校特殊教育专业布局和培养规模,支持相关高校扩大特殊教育专业招生规模。扩大特殊教育相关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规模。支持和鼓励高等学校创造条件,加强学前、高中和职业教育特殊教育教师的培训。师范院校一般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教师资格考试应当包含一定比例的特殊教育相关内容。将特殊教育专业纳入省公费中小学教师定向培养计划,面向粤东西北地区培养一批特殊教育教师。(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

(十四)建立特殊教育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省教育厅会同组织、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社、卫生健康、残联等单位,建立特殊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特殊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省教育厅承担,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制定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相关政策。市、县(市、区)各级政府要参照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协调机制,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推进特殊教育发展工作。(省教育厅、省委、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省残联)

(4)稳步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高等学校应当积极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高等学校应当进行必要的无障碍环境改造,给予残疾学生学业和生活上的支持和帮助。统筹残疾人高等教育资源布局,增加适合残疾人的相关专业,增加招生总量。(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

(5)大力开展残疾人继续教育和扫盲工作。支持高等院校、开放大学、成人高校等。开展残疾学生继续教育,支持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拓宽和完善残疾人终身学习渠道。加强就业指导,做好残疾人教育与就业的衔接。实施青少年残疾人扫盲“十三五”行动计划,以多种形式开展青少年残疾人扫盲。(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

(二十三)推进特殊教育课程改革。认真落实盲、聋、弱智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国家课程标准,开展特殊教育课程改革,加强新课程标准和新教材的相关培训。加强对多重残疾和自闭症学生的教育理论和康复技术的学习和研究。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实施丰富的生活化、活动化课程,残疾儿童教育应当与保育和康复相结合。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教材和教学资源建设。根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特殊需求,鼓励研究开发特殊教育校本课程,探索国家课程与校本课程相融合的学校课程体系。(省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负责)

(二十二)完善教师激励机制。继续在我省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岗位退费”政策范围。并落实特殊教育津贴等工资倾斜政策,适当倾斜绩效工资总额。承担随班就读教学管理任务的普通学校教师,在绩效工资分配上给予优惠。为担任现场教师和承担“医教结合”实验的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和交通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市、县(市、区)制定。根据特殊教育的特点,在职称评定体系中应建立分类评定标准。将儿童福利机构特殊教育班教师、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特殊教育教师的评聘纳入当地教师职务(职称)评聘规划,将符合条件的康复治疗师、护理人员纳入当地卫生部门医务人员职务(职称)和职业技能评聘规划,拓宽晋升渠道。关心特殊教育教师的身心健康,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奖励教师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省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员会、省残联负责)

(十七)加强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和资源教室建设。依托省教育学院建立省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省级特殊教育资源的开发和支持服务;推动各地市、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结合实际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本地区特殊教育资源开发和支持服务水平。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规划,重点选择部分普通学校(含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建立资源教室,配备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以下简称“资源教师”),定点招收残疾学生。其他有5名以上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应当逐步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

(二十一)落实人员编制标准。严格执行我省特殊教育学校人员编制标准,为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班配备充足的教学人员,加强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巡回指导教师、康复医生、康复治疗师、康复训练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配置,为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配备专兼职资源教师,建立专职资源教师县级统筹配置机制。(省委、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负责)

(6)继续推进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每个地级市要有一所义务教育阶段大型综合特殊教育学校,每个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要有1所符合国家标准的义务教育阶段综合特殊教育学校(东莞、中山要根据常住人口规模和分布特点,有2所符合国家标准的义务教育阶段综合特殊教育学校),30万人口以下的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建设特殊教育学校或在普通中小学设置特殊教育班。支持地级以上市儿童福利机构和有条件的残疾儿童较多的县(市、区)儿童福利机构依托现有场地、设备和人员开设特殊教育学校,支持其他县(市、区)级儿童福利机构依托现有场地、设备和人员开设特殊教育班。已建特殊教育学校的地区,对不达标的特殊教育学校要按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国家标准(156-2011)》进行改扩建。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装备标准要求配备教育、教学、康复、训练仪器设备。(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省残联)

(9)继续推进实施残疾学生15年免费教育。在全省实施义务教育至高中阶段残疾学生12年免费教育的基础上,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实施学前教育至高中阶段残疾学生15年免费教育。(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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