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第15条第16课:免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自闭症康复}
当我们谈论这一条款时,我们是在试图避免公共当局对我们孩子的侵犯。一个基本前提是我们的孩子是否涉案。如果我们的孩子没有卷入此案,自然就不会有这些问题。不过话说回来,就算孩子真的参与了,公约里有保障吗?还是我们作为工作人员和家长都无能为力?不是这样的。
其实公约中所指的酷刑不仅仅是这些,包括拒绝进食、喝水、长时间暴露在强光下不睡觉等。如果这些都叫刑讯逼供,那么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如果涉及到智障人士涉嫌犯罪的可能性,他们在案件侦查的各个环节都有可能被刑讯逼供。我们做过这样的案子吗?其实我们也可以告诉你,我们的智障人士,尤其是边缘智障人士,他们的行为处于一个智商略低于常人的社会,但是他们有社会参与的需求,语言能力也还可以,所以有些人会拿他们当枪使,包括充当打手,让他们在偷窃时携带赃物或者放在家里。
社会融合是我们的目标,但它有自己的风险,这是每个成年人在社会上都会有的。我们统称之为所谓学坏的风险。如果你让他进来,他可能在学校表现不好,或者涉及法律。第一,我们的服务要到位,要精准的为他们做好这个服务。第二,如果真的涉及法律,有没有专业的社工来帮助他们?有没有熟悉我们智障人士的律师?他熟悉法律中有关智障人士的各种规定,以及所有以前的判例,甚至需要熟悉。假设一个智商72的智障人士在监狱服刑,有没有更好的办法让他尽快回归社会?有律师做这个吗?
我们的智障人在涉嫌犯罪后,维权意识和能力都很差。面对调查机关,他可能不知道怎么说自己在这件事上的角色。我们知道,主犯和从犯的罪责是完全不同的。一般情况下,侦查员能看出来,我们的孩子和其他罪犯真的不一样,就是在接受讯问的时候,一脸傻样,把什么都说出来,有时候还觉得这个孩子把什么都揽在身上了。
这是2021年11月1日安迪小宇宙APP直播课的内容——公约第十六课第十五条:免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并授权记录、整理、发布。音频识别:耿新宇,编辑整理:格格,校对:呵呵爸爸,排版:尚书研究。
目标是融入,但就像“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孩子融入社会,面对的不仅仅是良好的教育和就业,还有在社会上被别人欺负,被别人强迫劳动,被别人拐卖,迷路后没有任何食物,或者被社会上的坏人教唆,被骗去做坏事。唯一一劳永逸的办法就是把孩子锁在家里,永远不让他参与社会。但如果真的被锁了,风险就没了,又回到最基本的问题,他被当人看了吗?
此外,注意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作为定语连在一起,但实际上是几种不同的情况。让我们想象一下非人区域。刚才我们说的水和米,就是指食物和饮料。比如刚才的强光,你觉得可能在不人道的范围。至于残忍,我们都知道新加坡有鞭刑,在我们看来现代国家不应该有,但还是有。这实际上是一种残酷的惩罚形式。还有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比如我们都知道以前有这种游行。80年代严打的时候游行很多,都叫有辱人格的惩罚。随着我们整体走向依法治国的进程,受到国际公约的约束,我们的立法和法律在执法过程中其实是非常重视这一块的。执行它的总体法律并不难。当你被要求自己执行公务时,你只要划清哪些部分能做,哪些部分不能做就行了。
众所周知,我们在精神障碍领域有大量的儿童康复机构,专门与这类医院合作。手术后你把你的孩子推荐给我,然后我给你的孩子平反。每一年,我都会向你汇报孩子的进步。让我们进行科学实验和科学合作。当然,如大家所想,能做到这一点的基本都在特大城市的大医院。但事实上,从我们对残疾人权利的研究和倡导来看,我们是非常反对的。我们认为民间康复机构接这样的实验儿童,从而实现这种盈利,是不科学的,也是不道德的。这是一件非常挑战人底线的事情。
我们的问题是,会不会有关于折磨智障人士的问题?比如在刑侦阶段,会不会有对智障人士的刑讯逼供?实话实说吧,酷刑是有的。看看国民党过去迫害进步人士的行为,很多都是酷刑,就是拿个老虎凳子,用烙铁烫一会儿,都叫酷刑。让我们想象一下。
另一点与我们所说的不人道和有辱人格有关。当所有的精神障碍患者都被强制在医院治疗时,他们不得不绑衣服,吃药。让我问你一个问题。如果捆绑服使用不当,和死刑犯戴的手铐脚镣有本质区别吗?他不是在监狱里,而是在精神病院里,当他处于不该穿上捆绑服的状态时,可以凭医嘱脱下捆绑服。
首先,我们是在监护人同意的精神障碍领域。公约规定的是我的自由同意。这就是问题所在。比如干细胞移植,有人说可以用来治疗自闭症,这还是医学实验。比如前两天特别热的一个问题就是西兰花君提到的什么肠道菌群疗法。现在属于医学实验吗?还是一种正规的医疗行为?有人说过山东的医院做的,而且是上海的大医院。肠道菌群现在处于医学实验阶段,不属于官方批准的医学解决方案。这意味着,如果双方自由表示同意,就可以进行这样的实验。
因此,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实际上是在谈论公共当局,以及对我们所涉及的人可能产生的一些问题。我们的智障人就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他没有涉案,关键是参与。不用说,我们涉及刑事案件。只是一个小小的治安处罚,警察就可以了。我连偷的都不多,就偷了个小电瓶车,或者看到人家手机好,在饭店吃饭,看到人家是苹果手机。我喜欢,然后他们就把它拿走了,甚至拿得还挺大,也没那么隐蔽。然后我就拿着跑了,然后后面几步人家就追上你了。饭后他们把它送到了派出所,构成了治安处罚,甚至有些刑事处罚。
首先,“任何人不得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这句话一上来,标题就是完整的回应。让我们来看看什么是酷刑。它强调任何人,又没说他是不是残疾人,说明他是最低的人权底线。任何人这样做都是对人权的侵犯,不管是不是针对残疾人,你都是在侵犯人权。那么我们来思考一下酷刑,谈谈酷刑这个话题。但是,我们应该明白这篇文章的重要性。他说国家,说政府,说行政单位,说事业单位,注意一个字。他是公,不是私。也就是说你既不是政府也不是军队,你也不是行政单位,所以你折磨他。对不起,你不能使用这样的酷刑。首先,很重要的一点要注意,它的主体应该是男性。
不然想想吃益生菌的伙伴们,甚至有的现在都是直接粪便移植。当事人可以做,但是有一点,他要声明,这是实验,不是治疗。不是说已经有经验了,有效了,而是还在试验。刚才周老师提到西兰花打着反诈骗的旗号,已经在进行另一场包治百病的宣传活动。
什么是科学实验?就是使用各种仪器。大家都很熟悉一个叫经颅磁的东西。现在残联推荐的康复机构都有这种东西。经颅磁和脑机接口是一回事吗?现在脑机接口特别火,特斯拉的马斯克做的其中一个就是nillink。经颅磁和脑机接口不是一回事,更像是在颅骨内做相应的电击刺激。我们需要关注的是,是否正式通过了医疗管理部门的效果认定?没通过的时候都是在做实验,我们就不参与实验了。尤其是大型综合性医院,很混乱。小医院还没有实验权。我们应该注意保护精神障碍儿童的权益。
我们与医疗和司法有关的另一件事是对个人自由的限制。有人说精神障碍的人真的有病就杀人,不会判死刑。这是普通大众的认识。其实如果当时判断他精神状态正常,杀了人也会判死刑。另外,从责任追究的角度来说,现在是发病期,所以这个人没有责任?不是,就是他要强制治疗,长期住精神病院。这种情况与监禁或无期徒刑是否有本质区别,涉及到对自由的限制。
其实从工作人员的人性来说,个人也不想这样。只是他们在各种工作压力下出于无奈做不下去,因为工作结果。可能会有一些紧急的情况会激励他们去做事,或者有一些违反流程的做法,但总的来说,只要是理性的,都不敢去做。同时因为有审核监督的制度,一旦你做到了,你就摘掉了警帽,成为了警察,所以这部分他可能会注意。
然后现代国家刑法强调罪刑法定。这就叫法治。过去,我们强调人治和法治。人治是统治者的主观判断。拉出去打50板,心情不好就打死。如果有些刑法出自过去的县令这种人,他有这种没有任何学位的随意想法,刑罚就太大了。然而在现代社会,它强调法治。法治的基础是,所有指控以及惩罚和执行犯罪的方式都需要由国家最高当局决定。比如在中国,刑法之类的东西,应该由全国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来决定。犯了之后,先有法后有罚,没有明确的法律就不会有罪不罚。这是我们理解法治精神的一个重要特征。
这是可能经常发生的事情,值得大家关注。因此,避免我们的合作伙伴卷入案件是第一要务。如果真的牵涉其中,我们应该想办法在社工在场的情况下提出来。我们要请专业人士,你们司法机构也请你们的专业人士。假设在当地的司法环境中没有社工在场的可能性,那我们就做一些更接近人情的事情吧。作为家长,我们知道孩子说话的情况。当你被传讯时,让我们在场。如果真的有什么东西出来了,你不理解。他的语言不好,我们来翻译吧。说实话,在一些地方小派出所,还是愿意的。因为你来了之后,就不能交叉作了。都有录音录像。如果把它们翻译出来,应该问题不大。其实任何能牵扯到家长和社工的事情都不会是大案子。
说实话,如果所有社工都能到场,还能有什么酷刑和有辱人格的惩罚和待遇?只要有第三者,这种事情就不可能发生。这个大家都能理解。每当只有一个人参与这种酷刑时,摄像头都是关闭的,而且不是在正式审讯的过程中。为什么审讯室、监区、看守所走廊好?除了厕所没有监控,其他部分都可以拿。想折磨就折磨,想打就打,想忍就忍?没那么容易,所以我们会看到,面对这样的条款,你想怎么折磨就怎么折磨。第二,我们提出这样专业的要求,对方一听就有道理。你看,我们自己传讯都费劲,然后他说什么我们都不懂。那简直就是让懂他语言的人来,还能说得通。
如果只是父母同意,他不同意,问题就来了。比如干细胞移植和细菌菌落移植,从公约的角度来说,根据公约的要求,有关的孩子必须清楚地了解手术,或者说这个医疗方案对他的意义,以及对他未来的损害。但是,除了告诉家长,甚至很可能信息不全。我们问过客户的愿望吗?当你把一个六岁孩子的菌群移植到病例主人的肠道里,有多少是背着孩子做的,或者做的时候根本没有跟孩子解释清楚。有没有程序上的保让他知道和理解这样一个过程,不管孩子多小?
从人类发展的角度来看,这种研究有必要吗?那我们可能要答应了。但众所周知,在全世界一些保守的国家,全民呼吁不要进行这种实验,因为在这种实验的过程中,可能会有一些智障儿童被当作小白鼠。如果你通过了所有的动物实验阶段,你就得用在人身上,有些人就得做小白鼠。我们只能呼吁家长理解这些事情。医学实验是有风险的,在科学上是不成熟的。我们不应将其视为成熟的解决方案。家长要理解。在专业医疗这部分,我们可以切入或者倡导的并不多,但是如果非政府组织赚这种钱,那我们就不得不抵制。
那么,我们来看一下刚才提到的正义中的关系。社工的在场权有点像资源老师的角色。一个是站在正义的角度,请人理解我们的孩子在说什么。另一方面,我们家雇用的这种角色类似于翻译。如果孩子需要做口供,或者是个人,或者是提审的时候,需要做一个整个犯罪过程的描述。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的委托人是否明白你问警察的话,警察是否明白我们的委托人自己说的话,都要经过专业人士的翻译,至少是双方的社工。
接下来,“特别是,任何人都不应在未经其自由同意的情况下接受医学和科学实验。”我们刚刚谈到了公共机构,特别是关于诉讼程序和智障人士行使权力的正式部分。我们也会看到,在公共机构之外,比如医院,是否可以在我们的客户身上进行异地实验?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现行刑事诉讼法保障了整个诉讼过程的科学合理性,也规范了很多侦查人员的行为。但是作为一个条款,我们应该知道,智障人士有权利在这个过程中不被他人以酷刑或者残忍不人道的行为对待。
想起电影,日本的731部队就是从事这种细菌病毒和疫苗的研发。没有人体实验的时候,我们中国居民或者战俘被抓去做病理实验。这实际上是在未经他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对他进行医学和科学实验,是一种残忍和不人道的惩罚或待遇。所以我们在这里谈论医学和科学实验。他同意吗?如果我不同意呢?这与我们的弱智人士极为相关。
同时也要注意一点。在一些涉及反恐和国土安全的案件中,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其他国家,我们经常会看到各种各样的片子,比如CIA和FBI,一个是管内的,一个是管外的,管外的部分涉及到的时候往往会出现酷刑。因此,当谈到反对酷刑时,它意味着排除行政机构和司法单位实施酷刑的做法。是的,不可能有这种做法。所以,当我们说酷刑这个词的时候,我们都明白,以追求所谓形式正义为口号是错误的,公权力机关实施的不当行为会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
但是什么情况下会出现问题呢?是因为孩子的认知和语言能力有限,脾气不小,在调查过程中与审讯人员的互动很不好,会有挑战性的行为,脾气也很暴躁,攻击性相当强,有一定的反抗性。其实在这种情况下,这种不敏感可能会导致拳脚相加,或者用锉刀一顿揍什么的。严格来说,这都是折磨。但换句话说,如果没有伤害,那最后就是没有伤害的结果。在调查过程中,工作人员的这种情绪是难以避免的。当然,总的趋势是越来越文明。
对于家长来说,首先是问我们如何让孩子不被怀疑犯罪,从而避免承担一些相关责任,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这是我们必须做的。但是你要看到,只要孩子融入了社会,只要孩子有了自己的朋友,想自己挣点钱,他就有可能涉足法律,因为这些部分就是他的生计,在大街上游荡,白天有地方去。谁对他好,谁对他不好?谁给他一碗热米饭吃。前几天讲强制劳动,被别人抓住,强制劳动很惨。但是这个条款说的是,当一个孩子完全参与社会,或者说他的能力越强,他的社会融入程度越深,他就越有可能参与法律。
大家好,欢迎来到心理圈。今天,我们继续学习《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我们的最后一条,第16条,免于剥削、暴力和虐待的自由,以及前面提到的迁徙自由和国籍,被听了这么多次,让我很惊讶。我以为大家主要关心的是教育和就业,但看到这两篇文章是小宇宙转发中大家听得比较多的,我深有感触。其实父母的需求还是挺融合的。尤其是孩子,不要被暴力侵犯。
这里可以看出,我们在中国的专业服务不仅仅是陪读就业这么美好的事情,陪读上学也是这么美好的事情。他不听你的就业,然后他交的朋友,他参与的生活,包括他自己的性发育,都成熟了。他喜欢漂亮的女生,所以他愿意跟着别人,有时候还想摸两下。在这些问题上,我们的成人服务机构能做的深入吗?而这些都不是在一个大院子里做各种岗前培训就能解决的问题。
我们应该知道,并不是所有的公立医院都有权进行医学实验。医学实验的管理全世界都一样,对研究能力和项目立项的审查非常严格。因为这种严格,一般的民营医院基本没有机会做科研和药物研发。
如果将来有一天,我们需要带着孩子出国,甚至带着孩子移民,这也是很多家庭的需求。其实我之前也没多想这个,觉得家长会很无聊,特别是大部分家长可能不会在意。但没想到这两篇文章创下了之前播出记录的新高,也给了我一个很大的提醒。既然说公约是全面保护,我就不能根据我对客户或者听众的需求去猜测哪些人听哪些人不听,或者尽量完整客观的给大家展示。在此,感谢客户和听众对我内容的反馈。
打个比喻,在融合教育的校园环境里。今天早上有个伙伴问我,是不是资源老师都是我们民间组织做的,然后残联买我们民间组织的服务?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只要政府有钱,资源教师必须是学校直接聘用的正式员工。因为他的钱是匹配的,这个学校有五个孩子需要资助,所以他可以申请资源教师和相应的资金。当人们有了资金,他们将被正式招募。比如要求是师范大学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纳入教师资格考试,在相应的后期就业,自己走这个流程就行了。只是在过渡期不明白该怎么做的时候,先和私人第三方尝试了一下。认识一两年后,他马上招了自己。
比如在精神病院,给他一个独立的空间,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和他有更多的接触。我们再来看看用药的问题。如果你在监狱里被判有期徒刑,这个人脾气暴躁,说我在监狱里被迫给你服药。请注意,在监狱里是不允许的,因为药物治疗也是一种惩罚。但是医生有权在精神病院吃药。
那么在美国或者其他对智障人士人权保护非常好的国家,这种情况下会请社工。社工是专业人员,我们称之为司法社工和服务社工。其实这两种社工都可以用。司法社会工作者专门研究这类与残疾人司法有关的问题。他来了之后,有点像鉴定师。第二类是我们专门的服务社工,也就是说是我们家请我们来的,但是我们和案主很熟。我们不是司法社工,我们正常为他服务。我们进入社工的司法程序,就相当于翻译。你会发现,其实他们都叫社工。当一个社会工作者在场时,就会有两个角色。另一方的司法社工往往熟悉法院的整个流程。他平时认识各种残疾人,在法庭上需要他的屁股坐在法庭上。他属于法院或者检察院的这个合作单位,他们属于一个外部的第三方。然后,我们这边属于被当事人欺骗的家长。这位社工甚至平时也为我们的伴侣服务,我们对司法视角的了解也是有限的。然而,我们非常熟悉我们的委托人,他的意识状态,和他的言语特征。这种情况大家都很熟悉。
今天就来说说《公约》第十六课,也就是《联合国残疾人权利条约》第十五条“免受酷刑或者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这是《公约》中最长的一条。还告诉你,在整个联合国公约体系中,有一个专门的公约,即“免受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处罚的自由”。因为这个独立公约的存在,所以在涉及到残疾人权利的时候,有必要制定一个专门的条款。况且这几个字都是法律术语,每个字都有特殊含义,放在一起都这么久了。
我们会看到一个有趣的现象。有哪些医院获得了干细胞移植医学实验的许可?其实军队和武警医院,普通公立医院是不允许的,这是为了保严格控制相关流程。干细胞移植不是一件小事。众所周知,干细胞移植号称可以治愈自闭症。经过多次移植,几年内出现肿瘤,也就是细胞被移植进去。但是这个细胞分裂很快,并没有对原有的、潜在的、理论的细胞的一些断裂的环节形成补充。并没有发生,而是整块分裂出来,也就是肿瘤。
首先大家都明白,这是法律上这样的特殊待遇。其次,在这个具体的解释过程中,我们还得看一看这些词。让我们一点一点地做它。
就像刚才说的,从司法的角度来说,这部分越来越少,整个程序法保这些负面的事情发生的概率不高。但说到医疗,因为自闭症领域的家长对新技术、新疗法、新药都有期待,都觉得自闭症是可以一劳永逸治愈的。这种医学实验、科学实验即使不消除这种心态,出现也是正常的。
法治出来了,才谈得上有没有刑讯逼供。我们看看,第一,在侦查阶段可以使用刑讯逼供吗?警察说我用了一个惩罚,把这个据拿下来,然后我打他说实话。这个东西现在肯定不行了,你会发现你在公安侦查阶段用惩罚肯定是不对的。第二,在检察阶段,检察官对公安送来的案件作出判决,然后提起公诉,但是他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但是,有一种案件,就是公诉案件,称为直侦案件。在这个过程中,还会出现调查过程中所谓处罚的问题。到了法庭连刑讯都不能用。你会发现这些都和公主身体有关。所以在这个公主制里面,我们关于刑讯逼供的问题,第一点就是,如果法律上没有刑事处罚的规定,这种刑事处罚是不能用的。这是第一点。第二,酷刑意味着通过侵犯身体和精神完整性,过度侵犯有关人员的身体健康。这种由公权力机关以追究刑事责任为借口实施的刑法,往往被说成是与侦查有关的环节。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涉及到公共机构,就可能构成侵权和侵害,也就是所谓的酷刑、残忍或者不人道、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它实际上是精神残疾者完全融入社会时的一个高级挑战。
然后,“缔约国应采取一切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和措施,防止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这里强调的是国家要立法保护。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国家在立法和行政方面做得比较好,但是有一个问题,就是我们的卫生行政系统在行政管理上对医院的科研行为进行了严格的审批。而一些大医院的权威性极高,家长在获取信息、参与相关实验时,出于对医院的信任,并没有完全了解医学实验的方方面面,容易对孩子的生命造成不可逆的伤害。这是非常可怕的。还有一些基因技术可以用在孩子身上。我们经常听说通过基因检测来预测未来癌症的可能性。说实话,我们最多也就是骗点钱,但如果只是被骗点钱,那就根本谈不上了。这个讲的是科学实验和医学实验。
每个人都应该注意一个权利。这部分叫做“社工在场权”。这个权利在我国的司法规定中还没有,但是我们的父母或者社工不得不提出来,很多行政单位也相当配合。他是什么意思?众所周知,智障人士的认知是有限的。在刑法中,对认知能力有限的人也有相关的规定。我们将在几天内学习它们,包括中国的刑法和民法。当我们讲到刑法包括治安处罚法的这一部分的时候,现在讲到这一部分的时候,如果警察认定我们是智障,他就会明白,以他的工作方法是不可能做到的。
所以我们要想清楚,就是如果一个智障青年触犯了法律,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两部分是必然的,一部分是民事赔偿,你必然有民事责任。该交的或者必须交的,该花的或者该交的钱还是要交的。第二部分是他没有进监狱,但是如果进了精神病院,可能会发生很多不人道有辱人格或者残忍的事情,所以我们很难去看待这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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