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报告 [长沙自闭症]

时间:2022-09-14 00:15来源: 作者: 点击:
  

19.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结论第9段提出的撤销保留的建议,并愿意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认真研究。

1.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公约》)第44条第1款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议定书》)第1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执行《公约》和《议定书》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报告。

6.关于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结论第11段,中国重视通过立法保护儿童权利。2002年以来,中国参照公约和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不断改进和完善保护儿童权利的立法,先后制定或修订了一批有关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体系。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正案(附件一),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和原则,突出了政府的执法主体地位,丰富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内容,强化了法律责任。

20.关于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结论第97、98段和审议议定书报告结论第20、21段,外交部已将结论转发国务院儿童事务主管部门。自2006年以来,外交部一直与儿童基金会合作,就委员会关于中国上次报告的结论采取后续行动。几年来,平均每年举办三四次跨部门研讨会,讨论政府部门如何跟进委员会的建议,推动各职能部门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以促进公约和议定书在中国的实施。

7.中国还修改了与儿童工作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在宪法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修订传染病防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义务教育法(附件二)、残疾人保障法、禁毒法等法律;或者修订发布国务院实施中的部分规定,禁止使用童工、法律援助条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

3.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区域差异也体现在儿童群体上。比如义务教育发展水平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不平衡,九

4.本报告的基本材料由中国与儿童工作相关的政府各部门、非政府组织和学术机构提供。在起草和修改过程中,广泛征求了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相关非政府组织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并听取了儿童对部分内容的意见。

22.中国政府意识到,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要全面落实《公约》的规定,促进和实现儿童权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从立法和决策到具体措施的有效实施,一系列过程中仍存在困难和挑战,还需要不断提高认识、能力建设、机构协调、资金支持和社会动员。

3.本报告的编写遵循了儿童权利委员会通过的关于缔约国定期报告格式和内容的一般准则。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委员会的审议和结论性意见,本报告相关部分已反馈了委员会对中国第二次报告和议定书初次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15.关于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结论第25段,中国已采取措施促进公众对《公约》的理解。首先,公约的内容应纳入普法教育。儿童权利保护法的宣传教育是分别于2001年和2006年开始的第四个和第五个五年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第二,印刷和分发了《公约》文本。2007年和2009年,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外交部分别印发了关于儿童权利和《公约》及其议定书的小册子,向儿童、教师和其他与儿童有关的工作人员宣传和普及《公约》的内容。此外,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等学术机构也积极开展宣传普及活动。2005年,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出版了《平等权利:儿童权利公约参与式培训案例汇编》一书,这是中国儿童权利领域参与式培训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18.关于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结论第27段,中国政府鼓励国内外民间社会组织在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发挥作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是一家专门从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研究的公益机构。作为一名公益律师,该中心主任佟丽华于2005年被司法部评选为“年度十大法律人物”。

13.全国和31个省区市成立了儿童纲要监测评估机构,国家和省级政府每年对儿童发展的各项指标进行动态监测、数据统计、分析和评估。2006年,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对《2001-201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情况进行了中期评估。结果表明,到2005年底,儿童方案的四个领域有18个主要目标、53个辅助目标和50个可量化的指标。从2010年的目标值来看,有30家提前达标,2家预计达标,11家未达标,7家无数据。评价为制定后续战略提供了政策依据。一些目标的进展情况见附件五。

10.2006年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实施儿童发展纲要,依法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改善儿童成长环境,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各省区市均将儿童发展规划的主要目标和相关内容纳入当地规划。

2.本报告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是关于2002年至2009年中国履行公约和2005年至2009年履行议定书的进展情况,由中国中央人民政府撰写;第二部分是关于《公约》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施情况,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撰写;第三部分是关于公约和议定书在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施情况,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撰写。

17.中国政府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世卫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国际合作项目。例如,中国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自1979年以来已经合作了30多年。在2006-2010年合作计划中,双方在儿童知识倡导和政策制定、健康与营养、基础教育和儿童发展、艾滋病防治、水和环境卫生、儿童保护、儿童政策研究和知识传播、儿童权利规划和促进等领域开展合作。

8.2002年至2009年,中国批准了下列有关儿童权利的国际条约:《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2002年8月8日)、《跨国收养中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2005年4月27日)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5年)

9.中国继续根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逐步推进儿童事业的发展(详见上次报告第9段)。根据《国家纲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了本地区的儿童发展规划,提出了本地区的儿童发展目标,并制定了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有关部门还制定了儿童保健和教育等特殊领域的计划。

21.关于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的结论第23段和议定书报告的结论第9段,由于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主管儿童工作的部门众多,统计工作不仅数量庞大,而且技术复杂,中国的统计体系和口径与公约的报告准则存在差异。中方已尽力在报告中提供相关数据。

12.关于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结论第14段,中国在实施《儿童发展纲要》过程中,注重统筹规划和各方面协调。在中央政府一级,协调儿童事务的机构是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由33个成员单位组成,包括27个政府部门和6个社会团体。其职能是:协调和推动政府部门做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协调和推动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为妇女儿童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方和县级政府部门都设立了专门的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在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协调和推动下,中国形成了政府牵头、部门参与、社会各界共同支持儿童发展的跨部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分别承担儿童发展的目标任务,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每年向同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儿童计划目标的执行情况,促进当地妇女儿童发展目标的实现。

5.中国政府一贯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实施儿童发展优先战略,充分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并且国家各级政府把儿童发展作为履行公共事务管理的重要职责,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工作日程,纳入各部门职能和工作考核范畴,纳入国家财政预算。

16.关于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结论第17段,中国尚未建立《巴黎原则》意义上的国家人权机构,但有多个部门承担类似职责。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级政府部门都有信访办公室,受理、调查、处理各类投诉;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政府机构和官员的行为;等一下。中国愿意在这个问题上做进一步的研究。

11.教育、卫生、文化等政府部门以及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组织也制定了一系列规划,如《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残疾人“九五”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腹泻防治规划》、《全国儿童急性呼吸道感染防治规划》、《中国营养改善行动计划》等。,使《国家儿童发展纲要》的目标成为各相关部门的目标。

14.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情况:一是学习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配套法规;二是公益性文化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三是孤儿、流浪乞讨人员、农村留守儿童的保护和教育;第四,教育、感化、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根据执法检查组的报告,该部法律的总体执行情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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