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残疾人就业教育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自闭症的原因>

时间:2022-11-05 02:16来源: 作者: 点击:
  

补贴由市、县(市)区按1:1的比例分担,开发区由市本级承担。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和激发残疾人就业创业活力,加强对残疾人及其家庭的教育扶持,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教育扶持基金的引导作用,规范残疾人就业教育扶持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根据《关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残联发〔2019〕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代表安徽省参加中国残联组织的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分别按每个奖项每人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和1000元。

第五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6〕50号),残疾人就业教育扶持资金实行绩效管理。

第六十三条各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1.建设补贴。(1)独立房屋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10人以上(含10人)的,机构建设补助12万元。(2)独立房屋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20人以上(含20人)的,机构建设补助24万元。(三)独立房屋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30人以上(含30人)的,给予36万元补助,用于机构建设。建设补助按照第一年60%、第二年20%、第三年20%的比例拨付。在第二年和第三年的申请期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给予补助。

第27条补贴程序。申请人向基地所在地街道(乡镇)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街道(乡镇)残联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县(市)区残联、开发区、财政审批并公示无异议,由县(市)区残联或财政发放补贴资金,并报市残联备案。

(2)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人实现灵活就业,应当按照人社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向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八条奖励对象。代表安徽省参加中国残联组织的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或合肥市参加安徽省组织的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奖的残疾人。

1.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需要是依法在有关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或者是独立法人的附属机构(以工农待遇、庇护工场或车间等形式。).县(市)区残联根据自身特点与辅助就业机构签订灵活就业模式或全日制就业模式;

5.基地安置和辐射带动的残疾人及其家属档案齐全,管理制度完善。

1、种植和养殖基地应达到一定规模。其中,种植基地现有规模不少于30亩耕地或20个种植大棚。水产养殖基地现有规模不少于50亩水面,或10000只鸟或200头牲畜。

(2)对达到盲人保健按摩标准的店铺进行补贴。申请盲人保健按摩店补贴,需持续经营1年以上,营业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床位不少于4张,在本市安置3名以上(含)盲人从业人员。

第四十六条补贴标准。根据基地吸纳的残疾人企业数量,在基地孵化6个月以上的,每吸纳一户给予基地1000元补贴,补贴资金不超过3年。补贴由市、县(市)区按1:1的比例分担,开发区由市本级承担。

第二十条奖励程序。申请人向市残联提出申请,经市残联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残联发放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培训对象。各类有培训需求的残疾人。

(三)既有安置残疾人又有辐射带动基地的,按辐射带动创业基地申报。

3.产出,即评价实际完成任务、支付资金等指标。

绩效管理采用分级管理,各司其职。

2.过程,即评价管理体系实施的有效性和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第35条补贴程序。向项目所在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残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残疾人辅助就业机构补贴资金的评审和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市)区残联或财政发放补贴资金,并报市残联备案。

1.准备和报告预算。各县(市)、区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部门职能,认真测算资金需求。

(1)就业安置基地。安置残疾人就业10人以上(含10人),企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占就业总人数5%以上25%以下。要求残疾员工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含6个月),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通过金融机构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基地应为辐射带动的残疾职工或残疾人家庭提供技术指导、培训、实习、产、供、销等一条龙服务基础。基地培训的残疾人能掌握1-2项实用技术。

3.入学前在合肥市注册的全日制残疾大学生,按照本科生每学年2500元、研究生每学年35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入学前在合肥市注册的全日制残疾大学生,按专科生2000元、本科生3000元、研究生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所需经费从省级补充经费中拨付,不足部分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在入学前承担,开发区由市级承担。

2.合肥市参加安徽省组织的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按每项奖励每人2000元、1500元、1000元。

4.参加国家承认学历成人高等教育的残疾人,按照本科生4000元、研究生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同等学历只补助一次。已取得成人高等教育专科、本科学历,继续深造并取得毕业书的,再一次性补助1000元。所需资金从省级补充资金中拨付,不足部分由县(市)承担,开发区由市级承担。

第23条补贴程序。申请人向户籍(单位注册)所在地街道(乡镇)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街道(乡镇)残联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县(市)区残联、财政审批并公示无异议,由县(市)区残联或财政下达补贴资金,并报市残联备案。

1.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残疾人,经残联或残联委托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按照实际培训天数,按照每人每天20元、每门培训课程最高600元的标准,获得培训补贴。残疾人培训项目一年不超过两种,三年不超过五种(同类不允许重复学习)。

第四条残疾人就业教育扶持资金管理应当坚持统筹兼顾、正确引导、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创新求实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本办法规定的各类补贴、支持和奖励项目不得与其他同类政策重复。已享受其他各类奖励和补贴扶持政策的,只选一项。合肥市原三轮车主继续享受合发〔2008〕16号政策规定,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同类型政策补贴。

(五)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网络交易平台上,通过实名注册从事电子商务(网店)的残疾人,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且前3个月累计交易笔数不少于50笔(含50笔)或累计营业额2万元以上(含2万元),可申请一次性创业奖励3000元。

第十七条补贴程序。1、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中等职业阶段,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街道(乡镇)残疾人联合会出具初审意见,报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审批并公示后,给予补助资金。2.其他阶段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街道(乡镇)残疾人联合会出具初审意见。经县(市)区残联、财政审批和公示后,报市残联备案和公示,由县(市)区残联或财政发放补贴资金。

(三)经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管委会同意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15条补贴。教育学龄前残疾儿童和残疾家庭儿童、残疾家庭学生和残疾家庭学生。

第40条奖励标准。申请奖励当年,按照本企业残疾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对当年实际安置超过比例的残疾职工人数给予一次性奖励。在核算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时,重度残疾职工按1名残疾职工计算。超额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按1:1的比例分担,开发区由市本级承担。

第七条残疾人就业教育扶持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和使用,不得用于个人福利。严禁用于残疾人就业资金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

各县(市)区残联作为绩效管理评价的责任主体,是当地残疾人就业教育扶持资金扶持项目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重大项目负责人对其绩效终身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在合肥市登记,处于就业年龄,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以本条款的其他规定为准。

2.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和残疾家庭学生,由县(市)区财政按照每人每学年500元给予补助。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残疾学生和残疾家庭学生,在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基础上,由县(市)区财政按照每人每学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2、辐射和带动基地补贴。符合辐射带动创业基地认定条件的,给予三年连续补贴。每辐射带动20名残疾人(户),第一年补助6万元,每辐射带动1名残疾人创业,再增加3000元。以此类推,第一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5万元。第二、三年根据实际辐射和带动人数,按第一年补贴标准的80%、50%发放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5万元。

绩效自评对象为县(市)残疾人就业教育项目实施情况;市残联会同相关部门,将采取多种形式对县(市)残联实施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估。

(二)辐射和带动创业基地。

2.运营补贴。(一)采取灵活用工方式的事业单位,按实际安置残疾人数量,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4给予补贴。(2)采取全日制用工模式的事业单位,按照实际安置的残疾人数量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事业单位工资补贴;按照合肥市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给予事业单位社保补贴。(3)对于不服从管理、长期旷工的残疾员工,组织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管理制度予以辞退、扣发工资。扣除工资后职工收入低于规定标准的,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工资对职工进行补贴。

残疾人就业基地补贴资金从省补充专项资金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按1:1比例分担,开发区由市本级承担。

第六十条市残联通过向第三方机构购买评价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开展重点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三)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正常经营1年以上、纳税或减税12个月以上、残疾职工3人以上的企业(社会组织),按1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正常经营2年以上、提供纳税或减税服务24个月以上、残疾职工10人以上的企业(社会组织),按3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36条补贴。市辖区行政区域内,除残疾人辅助就业机构外,残疾人就业单位集中。

第四十五条补贴。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孵化基地。

1.就业安置基地补贴。符合就业安置基地条件的,给予连续三年补贴。每10名残疾人,第一年按5万元标准补助。每增加一名残疾人就业岗位,增加5000元。以此类推,第一年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根据实际安置人数,按第一年补助标准的80%、50%发放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绩效评估从投入、过程、产出和效果四个方面进行。

第四十九条补贴标准。按合肥市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

3.本办法实施前,符合上述申报条件并已享受补贴满三年的,不予补贴;享受两年或一年,参照此条款。

2.市残疾人联合会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居委会(乡镇)残联出具初审意见后,由县(市)区残联审核,报市残联培训部审批。经市残联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市)区残联或财政发放补贴资金。

2.对涉及残疾人的创业孵化项目,从入园之日起,根据实际吸纳的残疾人数量,签订就业合同不少于1年、购买社会保险、实际建设期不少于1年的,按照每吸纳1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场所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由举办培训的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支付,同级财政承担。开发区(指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和新站开发区,下同)由市级承担;残疾人获得职业资格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按1: 1的比例分担,开发区由市本级承担。

1.投资,这是评估指标的清晰度和资金的可用性。

第44条补贴程序。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市)残疾人联合会申报;经当地残联、财政、人社部门审核、批准、公示后,由县(市)区残联或财政发放补贴资金,并报市残联备案。

4.效果,即评价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社会公众或客户满意度等指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就业教育扶持资金,是指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和教育的专项资金。

5.采取灵活用工方式的事业单位,残疾人每日工作时间不低于3小时或者每周工作时间不低于15小时,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一名被安置的残疾人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1/4的劳动报酬,并为残疾职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采取全日制用工模式的事业单位,残疾人每日工作时间不低于5小时或者每周工作时间不低于25小时,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一名被安置的残疾人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要求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2.盲人医疗按摩店补贴。申请盲人医疗按摩店补贴,需要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并已经开始营业。

第32条补贴。残疾人辅助就业机构是指组织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组织。他们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签订劳动协议等方面都比普通劳动者更加灵活。同时,辅助就业机构具有庇护性、非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特点。

2.绩效评估。各县(市)区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将认真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梳理本年度各类残疾人就业和教育扶持项目的相关信息和数据,按照规定的评价方法和所附评价指标,如实撰写绩效自评报告。项目总结后,形成本地区综合自评报告,报市残联和市财政局。

2.基地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具有可持续扶贫开发功能。基地辐射带动的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扶贫标准;基地从项目中辐射带动的残疾人或家庭收入不低于项目人均补助资金。

7.按5名残疾人配备1名管理服务人员,服务人员中至少有1人持有康复治疗相关书籍;其中,精神残疾人的安置需要由具有专职(兼职)精神科或相关专业能力的医生管理。

残疾人创业补贴资金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从省级补充专项资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按1:1比例分担,开发区由市本级承担。

(1)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对残疾人灵活就业的,按实际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合肥市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50%。

(3)同一年度内,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和人社部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县(市)、开发区残联要根据人社部门提供的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的残疾人名单,加强信息比对,做好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残疾人的资格认定工作。

第五十六条评估结果。通过绩效评价,分析资金使用和管理中的不足,找出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建议,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分配的依据。

第十四条培训基金。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向举办培训的残联部门提出申请,根据通过培训的残疾人数量,按照协议(合同)价格。经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由举办培训的残联部门支付培训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培训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残疾人联合会签订培训协议(合同),经市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各类培训机构。

第47条补贴程序。从社会资本孵化基地向当地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经当地残联、人社、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公示后,由县(市)区残联或财政发放补贴资金,并报市残联备案。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由市残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根据职责负责解释,有效期三年。

第48条补贴。在本市所辖行政区域内,经人社部门认定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根据合肥市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支付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五十七条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部门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和真实性负责。巩固完善公示制度,建立健全基础工作台账。

3.申请资格书奖补资金的,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街道(乡镇)残联出具初审意见,经县(市)区残联和财政审批、公示后报市残联备案、公示,由县(市)区残联或财政发放补助资金。

辅助就业机构补贴资金从省里出,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按1: 1的比例分担,开发区由市级承担。县(市)、区、开发区残疾人联合会可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辅助就业机构规模、资金需求等因素,制定补贴或奖励办法。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可用于管理人员工资、机构建设和机构日常运行费用。

第五十九条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和财政部门应定期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人大、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台账。

2.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加发1000元奖补。

第三十九条奖励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不含已享受残疾人集中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社会团体、辅助性职业介绍机构)安置1.5%以上的残疾人就业,且残疾职工连续在岗满12个月,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残疾人超范围安置不受户籍限制。

第31条补贴程序。申请人向机构所在地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街道(乡镇)残联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县(市)区残联进行财政审批和公示无异议,由县(市)区残联或财政发放补贴资金,并报市残联备案。

1.残疾儿童和残疾家庭儿童在合肥市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幼儿园除外)就读的,按照教育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

(1)盲人保健按摩标准店补贴。申请盲人保健按摩店标准店补贴者,需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

第24条补贴。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有关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经济实体。

市残联、市财政局对残疾人就业、教育扶持资金实行绩效管理,细化量化绩效指标。

残疾人创业孵化项目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按1:1的比例分担,开发区由市本级承担。

第六十二条市残联、财政不定期对县(市)区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虚报、骗取、私分、挪用或重复申领帮扶对象补助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严肃处理,并依法追回全部补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对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000元。

2.对取得人社部门认定的初、中、高级国家资格的人员,在取得资格认定的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2000元、3000元。

(1)对符合条件的首次创办小微企业的残疾人,按人社部门的标准和程序向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3)盲人保健按摩示范店补贴。申请盲人保健按摩示范店补贴,需持续经营1年以上,营业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床位不少于8张,在本市安置盲人从业人员5人(含)以上。

第四十一条奖励程序。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隶属关系,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向当地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申报;经当地残联和财政部门审核公示后,由县(市)区残联或财政发放奖励资金,并报市残联备案。超比例安置的残疾人市级就业奖励,由申请企业向市残联申报,市残联审核并公示后,资金发放给超比例用人单位。

第五十八条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及时拨付上级项目资金,将残疾人就业和教育扶持资金纳入预算管理,足额安排本级配套资金,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38条补贴程序。单位向当地残联提出申请,县(市)区残联牵头相关部门审核认定残疾人就业单位,审批补贴资金。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市)区残联或财政发放补贴资金,并报市残联备案。

1.对残疾人主导的初创孵化项目,从入园之日起,按照实际租金、当年水电总量、房屋租金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租金的50%给予3年全额补贴。享受人社或其他部门补贴政策,给予差额部分补贴。

3.基地与当地残联和残疾人签订了三方扶持协议,有必要的无障碍设施。生产经营项目和发展模式符合当地产业特点,适合残疾人就业创业,辐射带动残疾人20人以上,扶持时间6个月以上(含6个月)。

1、县(市)区(含开发区,下同)级残联部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街道(乡镇)残联出具初审意见,报县(市)区残联、财政审批并公示后,发放补贴资金。

第42条补贴。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各类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中由残疾人主导或参与的孵化项目。

第六十一条市财政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残疾人就业项目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为加快支出进度,就业基金奖补项目原则上实行滚动预算,下一年度兑现。

第9条补贴。参加县级以上CDPF部门独立开展或者委托培训机构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的残疾人。

在合肥所辖区域内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过程中无转租或挂靠经营行为;业主(法定代表人,不受年龄限制)为具有合肥市户籍的视力残疾人或在合肥市拥有自有住房(须取得有效财产)并独立经营各类盲人按摩店的视力残疾人。经营按摩店的残疾人必须持有职业资格书或盲人保健按摩培训书(按摩相关教育)。

1、盲人按摩店补贴。盲人保健按摩店按标准店每年补贴5000元,标准店每年补贴7000元,示范店每年补贴9000元。

(四)从事规模化种植养殖,土地面积不低于30亩(含30亩)或水面面积不低于50亩(含50亩),流转期不低于5年,流转合同经当地村委会、乡镇流转办审核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000元。

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按1: 1的比例分担,开发区由市级承担。

第六条残疾人就业教育扶持资金的范围包括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残疾人及其家庭教育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等。

根据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职工人数,按照1000元/人/年的标准对用人单位进行补贴。

第21条补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由残疾人创办并由其本人或法定代表人独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或企业。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灵活就业的残疾人。

第50条补贴程序。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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