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自闭症儿童的教育干预(二) 《自闭症治疗》
日本普及了包括自闭症儿童在内的特殊儿童的学校教育。特殊教育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从幼儿到高中较为完整的体系,注重各个阶段的连贯均衡发展,特别注意避免忽视一个阶段而过分强调另一个阶段。既满足了所有残疾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接受素质教育的需求,也满足了大量初中毕业生在各类学校继续深造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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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2007年修订的《学校教育法》相一致,2007年4月,日本文部科学省发布了《关于推进特别支援教育的通知》,明确了特别支援教育的基本概念:特别支援教育是指掌握每个学生的教育需求,发挥其优势,改善和克服生活、学习中的困难,从残疾学生能够独立参与社会支援的角度出发,为他们提供适当的指导和必要的支持。
这些法规规定了日本特殊教育的各个方面,涵盖了特殊教育服务对象的认定、教育安置、课程教材、教学、备课和师资、教材提供、专业团队、教育经费、学术奖励和毕业学位认定等。,使特殊教育的实施有法可依,残疾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得到具体保障。
2005年4月,日本颁布了《发展障碍者支援法》,明确开展发育障碍的早期发现与早期支援是该国及地方公共团体的责任,并要求尽快采取必要的措施。《发展障碍者支援法》指出:市、镇、村及其教育委员会在开展健康诊断或体检时,必须十分留意儿童发育障碍的早期发现;市、镇、村在对发育障碍的情况存在疑问时,要围绕该儿童的情况与相关人员保持持续的沟通,必要时还需要为该儿童的监护人介绍发展障碍者支援中心及相应的医疗机构等,或者给予相应的建议,以使其能够在早期接受医学或者心理学方面的专业诊断。都、道、府、县要根据市、镇、村的要求,对与儿童发展障碍早期发现相关的技术问题给予相应的指导与建议,在完善早期发展支的相关体制的同时,也要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对发育障碍儿童给予专业性支援。日本的特殊教育规范被纳入普通教育法。到目前为止,与特殊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基础教育法》、《学校教育法》、《学校教育法实施细则》、《各级公立义务教育学校的班额设置标准和教职工人数的相关法律》、《促进身心残疾儿童和学生教学专用图书普及的相关法律》、《由国库负担义务教育费用的相关法律》、《由国库负担各级义务教育学校设施费的相关法律》和专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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