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闭症儿童教育法 《自闭症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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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点和需求,根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模式或者特殊教育模式;特殊教育的课程、教材、教学方法、招生和学龄可以适度灵活。
第三十一条规定,特殊教育教师享受特殊岗位津贴。在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受贫困地区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对特殊教育作出了包罗万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学校实施特殊教育,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具备适合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和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规定,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原则上,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效力高于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与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根据该法的分类,为残疾儿童提供学前教育,初级中学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属的特殊教育班,高级中学以上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属的特殊教育班,以及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的特殊教育形式。还要求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应当有适合残疾人学习、康复和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该法第八章规定了法律责任。有关教育机构拒绝接收残疾学生,或者对残疾学生附加超出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条件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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