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关于自闭症儿童教育的宪法和法规 {自闭症症状}
中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国家根本法总则的比较原则,宪法精神和规定的贯彻落实要体现在细分的法律法规中来保证和落实,也要有配套政策保驾护航。
198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发展特殊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将特殊教育的布局主要分为三类:盲童教育、聋儿教育、智障教育,而对其他智障教育缺乏重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9年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发展意见的通知。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特殊教育推进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相比十五期间的目标,通知在教育方式上要求“全面推进全纳教育”;至于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入学率,不再需要区分经济是否发达,农村和城市之间。要求全国基本普及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以上。
自闭症儿童的教育是特殊教育。无论是普通教育还是特殊教育,都要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公民受教育不仅是公民权利,更是公民义务!在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以上是我国在自闭症儿童教育方面的宪法和法规,由中国自闭症网为您整理。
本条例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指导下,对特殊教育在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师待遇等方面的详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酌情减免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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