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闭症儿童国家教育政策:残疾人教育条例(四) <精神分列症>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学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残疾人教育经费,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残疾人教育发展专项补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财政变动及附加的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
《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规定,不履行患病教育相关职责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收残疾学生的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并按照国家补助政策优先给予补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教育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立特殊教育学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用于残疾人教育教学、康复评定和康复训练。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优先为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免费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逐步实施残疾学生免费高中教育。
《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教育的特殊情况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的指导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标准、经费标准和教学设备配置标准。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招收残疾学生,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特殊教育学校生均预算公用经费标准足额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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