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制度,存还是废? <自闭症训练>
我认为我国现行的监护制度主要有两个弊端:一方面,监护人的责任太大(比如签订责任书),让人望而生畏,没有人愿意担任监护人;另一方面,只允许血亲担任监护人,不允许组织担任监护人,限制了社会服务的介入。
希望建立监护监督人制度,在确定监护人的同时设立监督人,借鉴国外。监护人分为生活监护人、财产监护人、医疗监护人三个方面。并在监护机构中增加“父母组织”和“父母的意志可以指定孩子的监护人”。
我们必须回归民法的基本原则,即意识自治。精神残疾人在法律上没有资格有意识的自主,这是法律对其权利的限制。
另一方面,有关律师告诉米粒:法律对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之间权利的规定也比较模糊。几乎一样。
有些人可能需要监护一段时间,一段时间后就可以脱离监护,回归独立。有些人需要离开监护制度与支持。就像有的人需要去医院,有的人可能死在医院,却去医院出院。进去之后不要永远待在里面。这样的医院没人敢进去,也不愿意进去。
1.在现行的监护制度下,父母和家庭成员几乎承担了所有责任。大家都觉得如果你家里有个残疾人,这个人就是家庭的责任。经常听到的是“自己的孩子有问题,你要管好”。这是一个社会的愿景,这是一种严重的偏见,对整个家庭不公平。
第二十一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同意。
3.残疾人的需求仍然存在。我们不能忽视人和他的需求之间的差异。我们应该为他的民事行为能力提供支持,不仅是为你好,也是根据他自己的意愿。比如父母看不到完美的社会支持。即使知道他们是相爱的,知道他们结婚是幸福的,这个结果也会给他以后的生活带来沉重的负担。父母会认为阻止他们结婚生子对他有好处。这是家长在整个社会责任缺失的情况下的选择,而残疾人自身的权利则被完全忽视。
如果一个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否定,他可能无法按照自己的意志做出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决定。比如他买了房子,签了合同,他的合同的效力是不被法律认可的。即使他签了合同,房子也不一定会卖给他。如果他去看医生,即使他说不想做手术,不想接受治疗,监护人最终也会为他做出决定。
很多智障或者自闭症的人,其实是可以在被扶持的同时,走出监护体系,成为一个自立的人。比如一些能力建设,从小做一些能力训练,让他们可以和我们一起生活,去就业,有支撑的进行各种独立生活。
2.监护不受监督。因为只有一个照顾者的时候,万一被虐待不开心,他连个吐槽的地方都没有,连个求助的地方都没有。
第二十二条: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但是,不能因为现行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就全盘否定。所以我认为完全没有必要废除成年人监护制度,因为一旦废除监护制度,让18岁以上的智障患者独立面对这个丛林社会,可想而知他们的处境会有多悲惨。
娘闰成年后可以有稳定的工作,可以继续工作养活自己,生活上不需要特别的监护人。但是涉及到重大的财产安排,我希望有一个财产主管来监督他的财产安排。比如买房,她不能说了算,抚养权和财产权会分离。
如果一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做出决定,然后这个决定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认可,不受他人的干涉。同时他要为自己的约束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或者其他非法律责任。
不过按照法律规定,以后年闰的第一监护人是他的配偶,第二监护人是我。我觉得这个顺序不合理。比如年闰就是那种结婚的时候老婆说了算的人。没什么好处。年闰的所有财产都是他老婆的,我凭什么给他找老婆?我还不如把我的钱捐给别人,感谢我。
有两个智障人士住在寄养机构。他们在没有任何人监督或同意的情况下给他们节育。其中一个孕妇被终止了妊娠。只要一个人的行为能力在法律上被否定,只要他被置于监护制度之下,法律对他的权利尤其是自主权的限制是非常大的。
改变监护人的法律地位,把父母放在配偶之前,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近年来,我国民法中监护人制度的设置和规定是否合理,是否应该废除,成为法学界、社会精神障碍群体追随者和精神障碍家长争论的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修订,引出了对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深入改革的呼声。
我建议多参考香港电台的做法:当弱智人士的父母离开后,政府部门应作为他们的监护人,向不同的社会服务机构购买维修服务和安排服务监督。
在我的研究对象中,有两名唐氏综合征患者。他们恋爱了,想结婚,但是父母认为他们的决定是不明智的,所以不允许他们结婚。这两个唐宝宝本身就在一个机构工作。为了将他们分开,父母双方都将他们从工作单位带走,不让他们工作,从而限制了他们的就业权利。
前段时间,“米和小米”报道了Xi安王大成的事情:她走了,留下自己的自闭症儿子独自面对世界/自闭症儿童王大成抚养权争夺战。这位母亲给她的孩子留下了一份遗产,根据法律,王大成的法定监护人(父亲)有权处置这份遗产中属于王大成的部分。
2006年通过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2条规定,缔约国应重申残疾人有权在任何地方在法律面前得到承认,并在生活的所有方面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法律行为能力。
对于未成年人,我们只是想照顾他,让他好好成长,让他利益最大化,而对于成年人,我们只是想照顾他,让他活着,这肯定是不够的。所以对于成年人,要尊重他们的尊严,尊重他们自主决定的权利,补充他们的不足。也就是说,如果他们是自闭症或者智障的成年人,我们不应该代替他们做决定,而是支持他们。
都是轻率地向所谓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看齐,完全废除监护人制度,让心智不健全的特殊儿童完全等同于独立的社会人,没有人具体负责。后果更可怕。看看农村街道上被遗弃的病童和智障人士就知道了。我们需要的是完善、监督和实施细则,而不是全盘否定。
即使将来有监控机制,这个监控机制也可能侵犯这个人的其他权利,或者这个家庭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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