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第二十一条第十一课:言论自由和获取信息 《关爱自闭症儿童》
在公约中,真正的歧视已经是结果。但是是什么导致了歧视呢?包括各种侵权行为在内的歧视的一些根本原因是不存在言论自由和无法获得信息。
现在,我们来谈谈不额外收费和精神障碍有什么关系。我们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可以免费获得公共信息吗?说实话,新闻联播的内容是给智障人士看的,我们能看懂的很少,虽然它本身的表达方式还是比较容易理解的。经常会有一些复杂的问题,即使读给你听,或者有字幕,恐怕你也不容易理解。对于智障人士来说,他们只是需要这种公共信息不额外收费的政策。但是,公共信息不额外收费的政策是一个未来的口笔译工作,就像一个中国人和一个外国人之间的交流一样,起着两个人之间交流的作用。对于智障人士来说,最需要的就是这种口语翻译。纯文字翻译有用,但做这种口语翻译更重要。对于智障,现在一般是谁做这样的解读?目前只能由他们的父母来做。他们的父母带领孩子到某个文化娱乐场所,为孩子介绍和解读所有的内容。他们的父母把这些内容变成他知道,他的孩子也能理解的方式,打比喻,或者变成短句。父母不会多说他的孩子听不懂的单词和短语。所以父母只是做了一个翻译的工作。但是,如果所有的家长都来做这个翻译,这个“不额外收费”约束的是什么?
然而,在输入然后输出文本信息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些问题,如多代理和复杂的信号传输。就像那些用语音表达的人,比如用语音表达的时候,有五个人在说话,很杂。从另一个极端的角度来看,在四人乐队里,我的声音可以翻译成文字吗?那么,在交响乐团里,我的声音能被清晰地识别并翻译成文字吗?所以我们必须解决它。其实无障碍部分以后会越来越先进。
现在,“认识和推广手语的使用”与听力障碍者有关。我再问你一个问题:精神障碍领域有没有特别喜欢手语的伙伴?我们有没有遇到过一些语言真的很差,语言一直没发展好,但是手语很好的智障伙伴?也就是说,他会说话,但很可能错过了之前的特殊语言发育,他不再用嘴说话了。然而,在学习手语和与听力群体互动时,他找到了一种感觉。别人打手语他都能听懂,他也很快就学会并掌握了。就这样,他越来越不会言语,从而成为一种文化认同。
第二个问题是内容。感觉说话的时候,要先自我审查再说话。你所说的要么是承诺,要么是话语。反正你要为自己说的话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你想说出来,你需要深思熟虑,以适当的方式整理内容。经过修剪、剪辑等自审,你讲出来的内容应该就是成品了。所以我个人认为自我审查是必要的,这是对的。
我们要明白,手语是一种文化,是一种交流方式。假设一个聋人可以通过手语进入一个聋人圈子,在这个圈子里他可以感受到自己被别人尊重和喜欢。这是好事吗?只要我们的案主有故事,我们就会做出最好的支出和支持,帮助他们探索。因为一个智障人,他适应了社会,融入了社会,他融入了什么?我们都假设有一个主流社会,一个主要的社区,一种主要的生活方式。
为什么这和我们智障人士有关?这是社会现实的一部分。为什么我对此感受如此之深?我个人在外面学的是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权利公约,现在教的课才是我真正的工作。我每天讲的企业战略、项目管理等课程,其实都不是我的工作。我所说的支持系统和生活质量也不是我的工作。我的工作是谈论习俗。首先我在国外学的是残疾人法律,其次我在德国看到了很多相应的社会福利机构。
第21条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以下措施,确保残疾人能够行使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关于残疾人的表达自由,如果他们有身体器官和行动障碍,他们可以不受限制地通过自己的表达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比如:我喜欢这个东西,我不喜欢这个东西;我觉得这个东西是对的,我觉得这个东西是错的。他有权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但是有精神障碍的人呢?我们的公约没有说自闭症的成年人不会单独给你,也没有说可以有言论自由。这些都没有说。更何况,精神障碍成年人的言论自由问题并不明确。
所以我们说,这个条款最难的地方,就是讲两种人。一种是我们说的不是智障的人(包括有身体器官和行动障碍的人等等。),他们遇到的问题和其他市民一样。另一部分是智障。不管你是自闭还是纯智障,难点在于你是否有责任说出这句话。如果我说错了话,我应该被惩罚吗?其实它的本质是你说的话是否有效,有效的本质是它的行为能力,它的法律能力。
事实上,我特别想提醒的是父母。目前专业人士的表达往往被相关部门忽视。这是因为大家都认为专业人士只是从事这一行,吃这碗饭。你的意见不被采纳也没关系。如果你能收养他们,你不会觉得有什么了不起。但是父母不一样。父母作为当事人,有表达和交涉的权利,表达的尺度会更大,包括对身份的理解。大家更容易认同和理解,也会看到这部分家长的影响更广更大。
第二个问题是,在央视播出的各类节目中,是否可以依靠手语小窗口的功能,单独收取每月20元的翻译费?当然央视新闻节目不能单独收费,这也是一种情况。假设我在电视的各种节目中看不到这两种情况,但还是能看到有文字提示。这也是提供信息时照顾听障人士的履行。虽然在这里失去了一部分不识字的人(在听障人群中,这部分观众是失去的),但只要履行了那部分文字,也还不错。但是,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其他电视节目中没有类似的方式提供,也没有办法索取。这种应用要求电视台的其他节目也要配备小窗口字幕、手语窗口等类似的信息提供方式,是一种倡导。比如农业、军事频道等很多节目中都有要求,这是一种倡导,似乎是一件很有挑战性的事情。
我们更关心的是,是否关注了智障人士。就言论自由而言,他们能说什么,不能说什么?我认为我们的服务不涉及日常生活中的这些问题。为什么这么说?因为我们看到了两个现象。第一个现象,从道德层面来说,就是不能骂人,不能言语攻击人。有些东西是每个组织都教的。年轻的服务机构教他们是教育,成年的服务机构也教他们是社会适应。此外,他们受到严格控制,骂人是绝对不允许的。
继续公约,它说,“鼓励大众媒体,包括互联网信息提供商,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服务。”这里公约讲的是鼓励,但我们现在做的不是鼓励,而是必须做的。例如,在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服务方面,盲人使用屏幕阅读软件,阅读速度非常快。刚开始读的时候,它的语速已经达到了三倍以上。我自己做了测试。一般正常人在2倍速度左右,2.5倍就能听懂的时候听不到标准内容,3倍的时候基本听不清楚,但是盲人完全可以做到。我们也有很多听障的伙伴可以用手机以5倍于语速的速度滚动屏幕,识别能力太强了。这款读屏软件在为听障人士提供无障碍信息方面也是无障碍的。对于听障人士来说,其实文字本身就是一个很好的载体,文字可以传达很多信息。
请注意,对于我们这些智障人士(自闭症患者)来说,要教会他们这方面能说什么,不能说什么,需要反复的引导和训练。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工服务,这是一个需要融入社会的高层次挑战。如果你能训练好,这是一个伟大的成就。
所以,值得注意的是,以后在公共场所、重要场所都会看到智障人士。例如,如果一个智障人士参观人民大会堂、长城、国家博物馆等。在我的理解中,未来应该会有免费的、专业的社工。这些社工应该叫文化旅游社工,也就是文化酒店工作者。酒店工作人员解决什么问题?解决文化旅游服务过程中对特殊人群和老年人的服务问题。这些人应该同时了解服务和业务。你在引导大家参观交流的时候,要能够把相关复杂的内容组织起来,用通俗易懂的口语方式帮助参观者翻出来。他们可以帮助推轮椅,知道如何使用无障碍斜坡等等。他们甚至可以指导和协助志愿者,因为他们对这个空间很熟悉,也有很深的理解。以故宫为例。在整个故宫,并不是每个讲解员都知道它的无障碍状况。所以,在所有这些大型的景区和文化旅游场所,未来都应该提供这样的文化酒店工作者。因为它是文化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共信息资源。在所有前来参观的游客中,不可避免的有一部分是智障人士,也有一部分是患有老年痴呆症等相应需求的老年人。如果这些服务没有做好,对于一个地方组织和地方场馆来说,也是一个不安全的因素。此外,这些服务提供商应熟悉相关法律和政策。最起码,他们要知道,一个陪护的人要自由,当事人要自由,陪护的人也要自由。
大家好,欢迎来到心理圈。我是安迪。今天是我们公约课程的第11课,也是从公约第20条后的数字2开始的一课。类似于上次提到的“参与政治和公共事务的权利”的文章,今天我们要讲的是“表达的自由和获取信息的机会”,这是我们平时不太接触的。不过这两篇我们已经在其他文章中提到过了,所以影响不是特别大。但是这个公约课程要上30节课才能上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所以为了保完整性,必须要讲这一条。
我再问你一个问题。这个真人做了一年专业社工后,这条服务线重复了几百遍。这样,我们就能把它编辑成一个标准化的文件,并使它成为一个带有亲切和愉快声音的指导性文件。这部分一定要注意“不另收费”。因为这部分属于它应该有的公开信息。此外,在正式事务中,允许并促进手语、盲文辅助和替代交流方法,残疾人可以选择所有其他无障碍交流方法、模式和手段。这一段就是我们前面讲的。
这种讲座机会对我个人来说是一种挑战,因为这里有很多东西要把握。大家从第21条的标题可以看出两个有趣的事情。第一部分叫做言论自由,第二部分叫做获取信息。事实上,标题中的第21条一部分叫做自由,另一部分叫做平等。这两件事都和信息有关,这是我们对这篇文章的理解。
对于听障人士来说,仅从文字交流的角度来看,未来会发现通过文字交流综合使用标准的字幕和弹幕。现在我们在看电视的时候,年纪大的人经常说:弹幕乱七八糟的,你看一部电视剧有什么弹幕?但你有没有想过弹幕其实是一种无障碍的信息提供?本来弹幕只是一个参与,是一个立体场。这样做之后,电影就会从二维的关系,也就是电影和观众的二维关系,变成三维的关系,本来就是三维的场。现在通过弹幕可以让无障碍效果更好吗?让听障人士不仅看到屏幕下方的小字。另外,听障人士的视力都那么好吗?然而,在普通屏幕中,可用于提供字幕的空间是有限的。在这个过程中,未来的无障碍标准会越来越有意思。其实无障碍也是面向所有人的。
这是2021年10月25日安迪小宇宙APP直播课的内容——公约第21条,XI类:言论自由和获取信息。授权后进行记录、整理和发布。音频识别:耿新宇,编辑整理:罗杰希,校对:呵呵爸爸,排版:尚书研究。
所以,我们这里所说的表达自由,或者说获取信息的自由的终极目标,叫做:信息对称。什么时候会出现信息对称的问题?当我一个人的时候,假设我和其他人没有联系,我的生活是孤立的,基本上不存在信息对称的问题。别人在社会环境中获取信息,我不知道别人因为障碍获取了什么。所以,这种具有信息对称性的寻求、接收和传递信息,本质上是为了解决精神障碍者在自己的生活中无法获得信息对称性的问题。一旦信息不对称,必然导致权利不对称,必然导致你在这个生活共同体中处于劣势,甚至直接导致你成为二等公民。所以你可以看到信息自由和表达自由是非常重要的。
至于信息的提供,别人能知道的,我也能知道,这个权利是平等的。别人有,我也能有,而不是我为了得到,要主动行使什么样的权利。如果别人有,而我没有,那我就被侵权了,然后可以要求平权的说法。这是从标题来解释这个特别条款,既强调自由,又强调平等。
以无障碍方式和适合不同类型残疾的技术,及时向残疾人提供公共信息,不另收费我们可以看一看,现在有哪些实现了这个目标。新闻播报时,纱窗旁有手语窗口,叫平等获取信息,即权力平等;更何况,有听力障碍的伙伴也要知道国家的大事,在新闻联播窗口下方卷起字幕。和手语窗口相比,哪个成本更高?是针对同一群人吗?有些听障人士不能阅读,所以他们需要阅读手语。但对于受过相应教育且识字的听障人士,可以选择在小窗口和手语窗口阅读字幕,这就是所谓的公共信息。
在我们美术协会的这个分会里,弘文主席在自闭症方面做的非常积极,但是还有很多其他的精神障碍的人,比如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人格分裂等精神障碍。他们的言论自由能得到充分行使吗?当然,生病期间是不允许的。因为那段时间,他表达出来可能是不负责任的。他真的病了,需要想办法用药物治疗。他说的话不算数,这反而可能是一种宽容。但是他在生病期间有言论和意见自由吗?精神障碍的发病期和非发病期的界限很难判断。
自由就是你有这个权利,不能被禁止,或者不能被强迫做某件事。我们现在说的表达自由,就是当你想表达自己的观点时,你可以说出来。至于表达的是什么,再来讨论吧。这只是关于你是否能在你想表达的时候表达自己。你表达出来了吗?这是第一部分,是一种自由表达和权利;第二是你表达的内容。表达一般的、常规的内容是可以的,但表达特殊的内容时,自由度就有限了。这是我们对自由的理解。也意味着不能强迫表达,就是不能在我不愿意的时候让我表达。这里面有几个形式和方面,需要我们去思考。机会是一项平等条款,每个残疾人都有权获得。
比如腾讯和阿里,在第三次分配上就花了1000亿左右。这种“第三次分配”是为了什么?实际上要求这些人对社会进行自愿贡献,贡献方向基本都是针对“一老一少”的。那么,中间是指谁呢?中间指的是我们这些残疾人。总的来说是这样的关系。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有必要鼓励和敦促私营企业这样做,并迫使官方公共企业这样做。中间有互联网,相当于被大众处理了,但并不完全是大众的身份。就像在政府手里,不得不做这些事情。
所以,所谓不额外收费,是指无障碍获取信息的这样一种情况。我们之前说过,就是这个通俗易懂的版本。在实际的现实中,你会看到,当每个人都可以获取信息的时候,尤其是在旅游景点,你可以知道在哪里可以找到解读它的服务人员,他们处于什么样的位置,他们在这个景点有什么样的故事。现在这些内容都还是针对普通人的,没有考虑到我们的智障人士。那么,最好的办法不是再录制一个简单的版本,而是有专业的社工在这个场地提供免费服务。但是这个服务需要预约,因为这个场地提供的是实景服务,所以服务可以很顺利。
其次,如果我真的想要这些服务,我该怎么做?然后请这些服务公司做这样的信息推介。通过这项付费服务,信息将被直接发送到你的屏幕上。这是订阅的一种,这个订阅服务挺好的。还有一种方法就是打开电视,找到你想看的节目,把节目的声音调大一点。我这里带个讯飞翻译机,对着屏幕。通过这个讯飞翻译机,我会语音识别电视台播出的节目,我会看讯飞的屏幕。讯飞也对这个软件收费。不过你可以从听障人士的角度申请一些免费的升级服务,因为初级版和高级版都有问题。
接下来,“敦促向公众提供服务的私营实体,包括通过互联网,以无障碍和残疾人模式提供信息和服务。”由于我国有两种运行模式:国有企业公有制和私人实体私有制,所以所有的公共信息,比如公共信息,都必须是免费的、可获取的;“私人”经营模式需要督促。你说的催促是什么意思?你要怎么办?就是我建议你无障碍,免费。尤其是对于互联网,强调的是无障碍的信息服务和方法,因为现在大家都把互联网当成了基础设施。现在,互联网是像水网、供电网一样的基础设施。当一个人离开了互联网,他获取信息的渠道就仅限于他能交往的人的口口相传和他能学到的一些所谓的教科书。因为我们的智障人士平时读不了太多的书,他们的很多信息来源可能来自于看电视,看pad,玩游戏或者随便浏览一下Aauto快一点,Tik Tok。这些都是他们的信息来源和娱乐方式,当然需要平等的获取信息的权利。
这会导致什么问题?即社会适应能力的问题。以前言论自由这部分,纯法律学者探讨的时候,什么是很容易做到的事情?非黑即白,边界就是边界,尺度就是尺度。这个框架大到不能越界。这就像孙悟空画了一个圈让唐僧不要出去。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会看到什么?社会学家谈到另一个问题,就是当这个边界出来的时候,你能不能学会在边界允许的范围内表达自己的意见,适应这个边界,进一步准确地把握如何不越过边界,却无限接近边界的边缘?这叫什么?这叫社会适应能力。
然而,我们谈到在允许自由表达意见时需要一个程序。如何表达自己的观点?例如,我们应该举手发言吗?别人还没说完就不要打断?而且打断别人之后,一上来就表示反对是不合适的,不是吗?所以应该是程序问题。
我可以坦率地说,惠玲的孟老师经常批评我。她说,她最喜欢的是张维刚回来的时候,他敢到处走,敢发表自己的意见,但现在他已经把所有的约定都教给了别人,不像当初了。孟老师这么一说,我觉得自己的职业有点猥琐。她在批评我。当然我肯定要孟老师的言论自由。作为一个老前辈,她说的都是自己职业生涯的实践,她有自己的标准。但是我也可以有自己的表达尺度。前面说了,我的社会适应能力提高了。这是对言论自由的主观衡量。
那么,我们能不能做这样一件事:让一家公司作为第三方,提供一个小插件?这个小插件相当于一个小pad或者一个APP直接通过手机发送到手机上,让你可以看到手机里所有可以播放的电视台,打开就可以看到类似字幕一样提供类似信息的节目。我这里有一套机器,可以把你看到的不在原片上的部分,全部转换成文字,通过通用背景显示在屏幕上。我要为这个结果付出代价。一个月能收200元吗?这是可行的,没有问题,因为这是第三方提供的服务。而且公共信息的来源是中央电视台和省级电台提供的,分别是国家电台和省级电台,都是公共服务。但是如果假设他们不提供节目和内容,你可以主张和要求他们,这是一个方面。
但要注意的是,“公共”的要求是免费的、可及的;我劝你,也建议你在“私”的时候也这么做。跑互联网的话,最近两三个月一定要做两件事。第一件事就是严格控制在线时间,周末只玩1-2小时游戏。另外,在获取其他信息时,要识别青少年的模式。手机一开机,在手机的每一页菜单下都能看到待识别少年的图案。对于互联网来说,在基础设施建设上,你不会是一个普通的私人公司。这是你作为互联网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所以我刚回来的时候,至少有三四年是极度挑剔的。我开始每次开会都批判,总觉得自己做的或者看到的好像都是对的。但是为什么从这个阶段,三四年之后,变成了这个十年的阶段呢?我觉得有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和年龄有关,就是年纪大了,耳朵就变得圆滑了,也就是看很多东西,说很多话,就知道可以接受一些东西了。这并不是说不喜欢的东西就一定要拒绝,而是可以逐渐接受,逐渐站在对方的立场去理解一些问题。
接下来,“包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通过选择本公约第二条所界定的所有交流形式,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首先,可用的形式很重要。盲人的交流有盲人的交流形式,听障人的交流也有自己可行的交流形式等等。不同类型有不同的沟通形式。那么,通过这么多不同形式的交流做些什么呢?你打算实现什么?就是寻求信息和想法,接受信息和想法,传递信息和想法。
第二件事是为老年人服务。现在各种手机app电商,比如“拼多多”“淘宝”,都在做老化版的开发,微信平台已经有了。但是,精神障碍患者大概处于中间段,既不属于“一老”的老年,也不属于“一小”的少年儿童。目前过去的三个月是“一老一小”的转型,对于这些互联网厂商来说已经很艰难了。而且趋势不仅仅是“一老一小”的转型,还包括你的app和你的官网页面的转型。这还不够。还需要研发更多针对老人和孩子问题的项目,比如CSR相关的责任设计,要花更多的钱在上面。
我们在强调人的多样性的同时,也要看清社群和社会的多样性。如果智障人士真的喜欢手语文化,为什么他们不能进入那个社区去互动,去寻找爱,去寻找别人的接纳和支持?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对于精神残疾的人来说,表达的自由,获取信息的机会,其实是一种特别关键的,文化的,甚至是最基本的人权认同,因为你所有的思想内容都来自于这篇文章,甚至可以说是你之所以为人的很多原因的重要体现。如果有不能说的话,有不能说的话,有不能表达的观点,我怎么判断?这是我们需要共同探讨和努力的,而这个服务在当下是有挑战性的,这是最大的特点。一起努力,伙伴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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